摘要:农民工欠薪问题一直受到全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年年讨薪年年欠”的现象一直不能获得有效破解,成为一个不能打破的怪圈。农民工欠薪问题具有严重的破坏性,一方面严重造成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损害,加剧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劳资矛盾;另一方面容易引发群体性的暴力事件,影响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民工工资案件产生现状
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地拿到应得工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对该罪所涉及的术语、定罪量刑标准及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给予界定。同时从2013年11月20日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并开展了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
然而,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跟其他的劳动者比,很多应该享受的待遇都被无情的剥夺了。甚至部分用人单位用开除威胁农民工,让他们不要到处乱说话。到了年底,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更是屡禁不绝。面对越来越多的这种情况,广大农民工应该捍卫自己的权益。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原因分析
1.建设资金不到位,是造成拖欠工资的主要外部原因
建设单位拖欠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现象非常普遍。尽管国家已经明确立法严禁垫款施工,但由于目前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一些施工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低价、让利等方式进行竞争,加之现在越来越多的建设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和私营企业,在建筑工程发包时在工程款支付的问题上经常采用对施工单位附加一条即“垫款施工”的方式进行捆绑式发包,甚至发展到:不垫款,建筑企业就拿不到工程的程度,因此工程款未到位造成的建筑单位垫款施工是当前建筑工地欠薪的外部主要原因。为此,有的建筑企业面对经营风险,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务企业﹔有些建筑企业为追求利润,以挂靠形式承接工程或将工程转包给低资质的企业,造成建设资金的层层盘剥的现象。由于工程款的不足,一是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垫付大量资金进行施工,造成施工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劳务企业或代班班长,从而无法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二是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不采取每月只发部分工资(生活费),工程完工后或年底再进行结算的办法来支付工资。由于工程建设的工期一般较长,造成拖欠工资的时间也较长,有时甚至出现民工干了一、二年还拿不到全部工资现象,形成了建设单位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建筑企业拖欠劳务企业或代班班长劳务费、务企业或代班班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层层拖欠现象。这是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本原因。
2.非法挂靠、层层转包是造成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
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建筑行业用工必须由经批准的劳务企业统一输入,劳务企业须负责工人的岗前安全和技术等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并办理用工手续后,才能输入到建筑单位工作,同时还要负责人员技术的提高,生活管理、监督工资发放。但是有的企业为了生存和公司的效益,同意非法挂靠,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仅是空头,无权管理项目建设,由实际出资人员进行管理,造成管理混乱,如劳务企业对于工人管理也疏于形式,甚至出现只收管理费,连具体有工人多少、哪些工人是它们输出的都不清楚的状况,更谈不上正规的技术再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建筑项目负责单位以包代管,为求降低管理成本,只抓质量问题,却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出价最低个人(包工头),而且往往一个工程经过3-5次的转包,造成责任无法明确,一方面工价到真正工作的工人手上时,已经被层层转包的人员收取了一大部分的管理费。另一方面没有对农民工进行规范的安全教育和考勤奖惩管理,进行有效管理,工人工资被拖欠后,造成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的案件认定上的困难,因法定审理时间较长及程序较复杂的关系,工人根本不愿意通过此法定渠道解决问题,因此普通的纠纷事件常在处理过程中矛盾进一步激化,使农民工为追讨拖欠工资采取过激行为增多,最典型的就是“跳楼自焚爬塔吊”, 给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3.劳动合同签订的有效率低,造成拖欠工资的直接原因
近年来,从省市县相继出台很多的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维权的办法和文件,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建筑劳务市场的管理力度。目前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已规范运作,但仍有少数建筑企业项目部对施工队伍采取“以包代管”的管理现象,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方面是建筑业用工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和很强的流动性,这给企业直接与务工工签订劳动合同带来困难。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认为,签订劳动合同对农民工的随意性流动不能加以制约,还要为农民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增加用人单位的管理成本,再说农民工本人也不愿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第三方面是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偏低,维权意识不强,认为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更认为签订合同后限制了寻找更好工作的自由。因此,双方对签订劳动合同都缺乏积极性。农民工由于没有劳动合同的保障,出现拖欠工资情况时很难维护自已的权益。近年来,建设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对建筑领域劳动用工执法监察,劳动合同签订率逐年提高。但由于目前建设领域用工情况现状,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合同流于形式,应付检查。由于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加之政府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关注,给包工头带来了可趁之机,包工头造假花名册、记工单、乱打欠条,借机唆使、串通或雇佣农民工恶意讨薪来弥补承包工程中的亏损。此种恶意讨薪涉及人员多,金额大,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工人采取围攻企业领导、到党政机关集体上访等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工人的欠薪事件,这样一来既给政府带来很大负面影响,又给建筑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同时,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也很难。通过从08年至10年清欠办清欠工作来看,此类情况约占三年清欠工作的55%。
4.建筑企业中途更换施工班组,造成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
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多数采用总量结合质量进行承包。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日趋完善,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建设的质量、速度都有很高的要求,建筑单位对建筑劳务经过层层分包后再转包然后再分包后,工程到最小包工头手中时基本成为单独的小任务,如一个工地单砌砖就有可能有几个小包工头,如果一个包工头完成任务或者被解除合约提前退场,那么他是无法结出全部的工资,因为工程还没有验收,部分工程的质量在质量检查部门鉴定前,无法有效确定,单价也无法确定,在任务完成前,小包工头只能借支进度款,工人也只能以领取基本生活费或者借支工资,全部工资须等包工头与上一级包工头结算,并得到承包款后才能领到;而小工头与工人大部分是采取点工方式,工人在完成任务后就得要工资,在工程无法及时以差不多进度完工并验收任务验收和结算的情况下,或者某个包工头将承包款挪用或者出现管理不善甚至卷款逃跑的情况时,就不可避免会发生工资纠纷。建筑工程劳务层层转包与分包与现存的结算方式和工人工资支付之间的矛盾,是造成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包工头只一层对下一层负责,工人工资结算和支付均是如此,这一方面就给包工头卷款逃跑创造了最好的机会,而且发生这种事件时,是属于经济纠纷还是属于侵占罪往往也难于界定,给公安机关追究责任造成一定的困扰;另一方面,也有发生包工头从大包工头处领款后,故意走人不发给工人,而让小包工头或者工人找大包工头或者企业再索要工资的事件发生,如果要不到就组织工人采取聚众堵塞交通,爬吊车跳楼等方式,迫使政府部门出面解决工人的欠薪事件,在一定程度上,拖欠农民工工资已经成为一个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严重问题。通过从08年至10年清欠办清欠工作来看,此类情况约占三年清欠工作的5%,而且涉及人员多,金额大。
三、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多元解决机制建议
1.严厉查处拖欠工资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建设,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地区执法协作制度,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间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对恶意欠薪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发挥刑法对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的威慑作用。
2.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后,对建设单位未完成竣工结算或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且未明确剩余工程款支付计划的,探索建立建设项目抵押偿付制度,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加快培育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推进农民工组织化进程。鼓励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人,不断扩大自有工人队伍。引导具备条件的劳务作业班组向专业企业发展。
3.完善部门协调机制。健全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负责督办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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