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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律师】曹鑫阳律师——浅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问题
来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 作者: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 发布时间: 3950天前 | 62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 个人简介:】
曹鑫阳律师,太原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自2013年起 执业于山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我所曹鑫阳律师— 【浅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问题】

 

【 个人简介:

曹鑫阳律师,太原科技大学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自2013年起 执业于山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现为本所专职律师,主要办理民事案件、刑事案件。

【 服务单位: 

北京北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大同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大同市地税局稽查局

大同市中晟源小额贷款公司

【 经典案例: 

杨某诉翟某合同纠纷

高某诉王某婚姻纠纷

陈某诉张某装修装饰合同纠纷

程某交通肇事案

康某强奸案

冯某贩毒案


【 案件分析 


浅析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

申请期限问题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至2014年11月,大同市地税稽查局对某公司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并调查查明,某公司未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7项税费共计4306619.12元,同时对某公司处以罚款1209359.19元并处滞纳金1209359.19元。

大同市地税稽查局于2014年12月1日对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对方收到行政文书后,拒不履行相关义务。

2015年6月大同市地税稽查局委托我所起诉该公司并申请强制执行罚款,接受委托后,我们积极准备材料并与2015年7月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在法院审查申请过程中,就该案申请是否超期发生争议,行政庭庭长认为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主审法官认为应适用《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是6个月,超过6个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是3个月,超过3个月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出现了不一致。

那么,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期限究竟是6个月还是3个月呢?

笔者认为

1.行政强制法是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高于法规、规章和各种法律解释。《若干问题的解释》系对行政诉讼法的阐释,系司法机关具体应用法律时作出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司法解释的范畴。法律的效力大于司法解释,故应当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准,即申请期限为3个月。

2.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而《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0年3月1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早了行政强制法11年。按照后法优于先法的原则,应当以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期限为准。

3.我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实施,《若干问题的解释》在10年以后发布实施,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司法解释,其中的很多规定十分原则,不少都是借鉴民事诉讼法的法条,许多内容受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社会背景所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及我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民众对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等公权力的制约也越来越严格。为了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共利益,行政强制法缩短非诉行政执行的申请期限,限定为3个月是符合时宜的。

鉴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现行的行政强制法出现明显的矛盾,而且与当前的法制环境、与老百姓对行政执法的高标准、严要求不相适应,因此,笔者认为再接到此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时,申请期限应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确定,避免由于超过申请期限导致法院下达不利于行政机关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