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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冈律师】刘晓利律师——天津大爆炸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分析
来源: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 作者: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营销部 | 发布时间: 3945天前 | 532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个人简介:

刘晓利——实习律师。忻州师范学院法学专业学士学位,自2015年起从业于山西优秀律师事务所——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现主要为本所各顾问单位服务,主管合同业务。

 服务单位: 

国投大同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大唐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复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水景科技有限公司




 案件分析 

 

天津大爆炸人身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分析


摘要:一般而言,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保险责任包括两类——人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关键词: 天津大爆炸 人身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 一般而言,与人身伤害有关的保险责任包括两类——人身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险(以人的生与死为保险对象,如生存险、死亡险、生死两全险)、健康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如疾病险、残疾险、生育险等)、意外险(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死亡等为给付条件)。人身保险的特点是,投保人只能对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以及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投保的人身险一般就是工伤保险。

  • 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的人身、财产损失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典型的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医疗损害第三者责任险等。第三者责任险以法律责任为保险标的,故属于财产保险范畴,但因第三者责任包括人身损失和财产损失两部分,故第三者责任险与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密切相关。

  • 下面笔者将对天津火灾爆炸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保险责任进行分析。

  • 首先是人身保险。如果受害人或他的近亲属、劳动单位等为其购买了人寿险、健康险、意外伤害险中的任何一种,那么他们可以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相应的死亡金、残疾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在本案中,至少有两个用人单位——天津瑞海公司和天津港消防局为员工购买了人身保险(即工伤保险),故这两个单位在本次事故中伤亡的在岗员工,应当享有工伤保险。

  • 其次是第三者责任险。火灾事故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即火灾公众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通常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有约定从约定。如果瑞海公司购买了公众责任火灾险,那么本次事故中不幸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就有权依据本条规定向瑞海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 关于人身损害的保险责任,还强调一点。与财产损害不同,人身损害赔偿是可重复赔偿的,故如果保险公司支付了人身损害的保险金,受害人仍得有权继续向有关侵权责任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第三者责任险,受害人或近亲属领取了保险金后,只能向侵权人追诉全部赔偿的不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