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工资收入是劳动者收入的主要来源,拖欠工资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解决好劳动者工资拖欠问题,是家庭安宁、企业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政府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合法权威机关,对于普遍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负有重要责任。
一、现阶段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及危害
近些年来,尽管全国每年开展专项行动,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在有的地方和行业仍然比较严重。总体来看,当前农民工工资的拖欠,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普遍性。
二是数额大,时间长。
三是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领域。
拖欠农民工工资,既是经济社会运行过程中某些深层次问题在这个方面的突出反映,同时它本身也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有的地方农民工因拿不到工资而上街游行、集体上访,有的地方甚至因欠薪问题而引发了流血事件,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法治层面的原因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普遍存在前期投资不足现象。根据规定,建设资金落实后才能申领建设许可证,而建设单位前期投资不足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一些工程的发包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出了垫资施工和让利的要求,且不履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工程款。某些地方政府官员为了突出政绩,搞所谓的形象工程,动辄投资几百万、上千万,本级财政无力支付,就利用政府信誉拖欠开发商工程款,这样以来,农民工成了最终受害者。
2、恶意拖欠。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单位的信用意识不强。建筑市场“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一些业主把拖欠工程款作为变相筹措资金的渠道,不讲信用、不守合同,甚至恶意拖欠。
(二)施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
1、恶性竞争导致垫资施工。建筑市场长期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导致过度竞争甚至恶性竞争。建筑市场招投标时,不少建筑企业明知有“陷阱”也要千方百计赢得竞标,因为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只有承揽到工程,才有生存的希望。而一旦权力介入工程全过程,资质等级差甚至无资质等级的建筑商便能通过借证竞标等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建设权,这更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恶性竞争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垫资施工现象的普遍存在。而垫资工程从一开始就埋下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隐患。
2、层层转包。按照《建筑法》,承包下工程后只允许一级分包,不允许多级分包。因为每分包一次,工程款就要被分减一次,这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不少施工单位中标后,不是自己直接搞建设,而是层层转包,最后的包工头能得到的价款连支付材料费都不够,农民工工资更无从谈起。
3、恶意拖欠。在建筑市场盛行的“拖欠有理、拖欠有利”风气下,施工单位同样不讲信用、不守合同,对农民工也搞恶意拖欠。有的建筑公司承建工程项目实收了绝大部分工程款,却以小额的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
4、不遵守《劳动法》。施工企业不遵守《劳动法》的问题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方面,施工企业大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利用自己的优势在条款上逃避和减轻责任;二是不按月支付工资,只是允诺年底一次性结清,平时只发给农民工基本的生活费,极易产生年底的拖欠问题。
三、以往的解决方式及弊端
从过去的实际情况看,追讨农民工工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四种:一是农民工依靠自己个人的力量或者集体的力量追讨工资;二是农民工自己追讨不成,通过举报投诉,由政府部门出面追讨工钱;三是走司法程序,依靠法律追讨农民工工资;四是凭借特殊身份、利用名人效应和个人关系网追讨工资。第一种方式增加了社会运行和管理成本,容易扰乱社会秩序。第三种方式用法律武器追讨工资,看似合理合法,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是行不通的,既不经济又不现实。第四种方式则不具有推广意义,靠极个别名人的力量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在现有《劳动法》的法律框架下,农民工讨薪需付出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政府成本、法律援助成本等四大成本。由于依法维权需要付出的成本太高,程序繁琐,处理时限过长,所以许多农民工不愿意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四、政府责任及工作建议
当农民工欠薪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并影响社会安定的情况下,政府作为提供公共产品、维护社会稳定的权威机关,必须有所作为,必须履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因此,在现有社会环境和法制框架下,“农民工讨薪,政府帮忙”的治理模式成为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必然选择。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广大农民工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李克强总理也曾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健全劳动监察和争议处理机制,让法律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今年1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又一次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从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依法处置拖欠工资案件、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等五个方面提出十六条具体治理措施。具体的措施,都为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意见》明确,解决拖欠民工工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并落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的工作体制。这说明,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政府相关的职能部门必须承担起相应责任,决不让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发展成为社会的新矛盾、新热点,决不能让民工付出了艰苦的劳动之后,工资却打“水漂”变成了有劳无获。
其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除了政府职能部门要真正履责之外,政府还应做好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面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可以由建设单位按工程中标价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建设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划支,保证农民工工资的发放。二是稳妥地组织农民工进入工会组织,将农民工正式列入产业工人的队伍,便于通过组织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功能,给新闻媒体宽松的公共舆论环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功能。四是要完善制度保障,用法律法规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诸如,建立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单位信用档案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制度,并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等。五是为快速处理农民工欠薪案件,有关仲裁司法部门应为农民工建立一条“维权绿色通道”,快立案、缓费用、速审理、快执行。通过强化处置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治化,确保在有效的机制建设前提上,真正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发力。
结语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的实质仍是“三农”问题,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将会越来越多。解决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之下,各级各部门都要履行好相关责任,坚决纠正不在状态和互相推诿扯皮等不良作风,避免出现因一时的紧锣密鼓而暂时扼制,而风头过后又反弹回潮的现象。因此,要按照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建立根治拖欠和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从体制和制度上堵塞发生问题的漏洞,切实将这一问题纳入法治中国建设轨道同步推进。
Copyright © 2012-203X lawyer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