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要求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千万元,是否能够分割?

【原告诉求】

原告白某与被告田某结婚二十年,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婚后被告事业发展顺利,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多家公司,收入颇丰,并有非婚生子被告银行流水中有多笔大额转账、消费,并给非婚生子买房,被告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近三千万元,根据《民法典》1066条规定要求在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个人单独所有。











【被告律师认为】

原告要求依法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没有隐藏、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不存在婚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条件,因此不能在婚内分割共同财产,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首先,被告的公司的股权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并不存在隐藏的行为,也未转让给其他人,没有转移行为。同时被告投资经营公司原告一直知情,被告的经营收益也为原告提供了经济支撑,原告也在被告投资的公司收取高额工资,因此被告投资经营公司行为隐藏、转移行为。

第二,被告没有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对于银行卡大额支出:原告调取被告银行卡大额转出,其中大部分是公司经营资金流转,并提供证据证明是属于公司业务;对于大额消费,被告一直做生意,日常花销水平较高,属于经济条件允许前提下的合理支出,不是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流水中显示被告转给某房地产20万元,是被告与商业伙伴的正常资金周转,数额在总体收入中比例不大,属于个人可以处分的范围内;被告银行卡中其他大额支出,被告均提供了证据证明能够说明属于合理支出,被告没有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第三,被告出资150万给非婚生子购房,是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产生的给孩子经济帮助,不属于转移财产:

非婚生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给孩子的经济给付是基于血缘亲子关系产生的,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其从目的上、法理上根本区别于转移财产。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看,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给婚生子女提供经济上大额的帮助,此外在未经被告同意的前提下原告的银行流水中显示多次给其他婚生儿女转账,子女均已成年,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都可以享受父母经济支持作为父母给孩子的经济支持是合理、合法的。被告给非婚生子买房花费150万,150万元对于普通家庭属于大额支出,但对本案被告经济状况而言,该花销仅占被告收入一小部分,被告曾给婚生子经济帮助高达5000万元。

因此,就本案而言被告为非婚生子出资150万元购房首先其本质上是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给孩子提供经济帮助,此外该购房数额对于本案被告而言在其个人能够处分的范围内,侵犯配偶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权,也不属于转移财产。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有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日常生活中银行卡均存在大额提现、大额转账现等消费行为,属于经济条件允许前提下合理的支出,本案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被告转给某房地产20万元,被告擅自出资150 万元为田某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因未征求原告的意见,本院认定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子以分割170万元,被告给付原告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85 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原告单独所有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白某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85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及启示         

法院判决总体思路与我方(被告)代理思路一致,即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大部分财产没有隐匿、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但我们仍然认为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中称:“本案案涉夫妻共同财产其中被告转给某房地产20万元,被告擅自出资150万元为某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因未征求原告的意见,本院认定为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170万,被告给付原告婚内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85万元。”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转给某房地产20万元,是与商业伙伴正常资金周转,数额在收入中比例不大,属于个人可以处分的范围内,没有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被告出资150万田某某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田某某系被告的非婚生子,为其购房是基于亲子血缘关系产生的经济帮助行为,不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婚内分割共同财产须谨慎,虽然《民法典》1066条规定了婚内可以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定情形,但分割的前提必须是有下列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同时亦未能证明被告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同时,虽然提起诉讼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但原告在提起诉讼时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其诉求,需要承担高额的诉讼费20多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不许可分割为原则,以许可分割为例外,这与民法典物权编中关于有重大理由可以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定相一致。夫妻一方只有在出现法定事由时,才可以诉请法院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其诉求将不予支持。如果符合能够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则仍然适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