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公司与托克托县九亨煤炭公司、工商银行南郊支行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28日,九亨煤炭公司与山西大唐国际云冈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冈热电”)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DTRL2013-04-28),合同约定九亨煤炭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2013年4月28日至2013年12月31日)向云冈热电预计供煤56万吨,预计单价为420元/吨,结算方式为合同期满后按实供数量、质量以现金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九亨煤炭公司以上述合同项下的预期销货款作为质押向工行南郊支行贷款9500万元并于2013年10月22日与工行南郊支行签订《国内订单融资业务协议》。云冈热电于2013年5月15日向工行南郊支行出具了《到期付款确认书》并于2013年11月3日向工行南郊支行出具了《承诺书》。后九亨煤炭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归还全部款项,截止2016年11月21日,九亨煤炭公司共欠工行南郊支行贷款本金64449908.96元,积欠利息18112020.27元(计算至2016年11月21日)。工行南郊支行将九亨煤炭公司及云冈热电均列为被告,于2017年1月诉至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云冈热电向其支付九亨煤炭公司质押的应收账款共计82561929.23元。
【代理意见】
通过我所律师核实情况后了解到,本案事实并非原告所述,九亨煤炭公司并未向云冈热电实际供煤,九亨煤炭公司对云冈热电根本不存在应收账款,原告起诉状所述情况与事实完全不符。鉴于此实际情况,结合目前相关材料,我所围绕(1)九亨煤炭公司是否向云冈热电供煤,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2)工行南郊支行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将云冈热电作为被告起诉,是否符合诉讼法的相关程序,这两个争议焦点协助云冈热电收集各方证据,力图证明九亨煤炭公司确实没有供煤的事实。本案经过庭审质证、法庭辩论等。原告通过庭审的状况已经认识到结果将对其非常不利,向中院提出撤诉申请。2018年工行南郊支行以同一事实理由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经过庭审,最终法官以本案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裁定驳回原告工行南郊支行的起诉。
【判决结果】
本案通过我所律师的据理力争,原告知难而退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更加印证了原告起诉云冈热电,要求云冈热电承担付款义务于法无据。本案经过第二次审理后,法官经过庭审仍然认为云冈热电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最终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持续时间长达两年,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为云冈热电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